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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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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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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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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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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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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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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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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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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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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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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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商华夏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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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商华夏物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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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商华夏物产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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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商华夏物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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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珠海市飞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海纳城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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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飞鸿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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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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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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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袁进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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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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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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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执994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2 | (2020)京0106执13490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3 | 详情 |
3 | (2017)粤0402执1050号 |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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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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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8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袁进光 袁锐球 曾惠娟 戴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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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进光、袁锐球: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袁进光、袁锐球、曾惠娟、戴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72485.44元;二、被告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详见附表);利息计算表序号金额(元)起算时间利息标准11193856.122014年11月6日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3226946.32017年4月8日3154556.852018年8月25日411000002015年4月8日5456433.182016年8月30日6134549.112017年3月20日三、被告袁进光在未出资的16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袁锐球在未出资的10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886元,由被告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袁进光、袁锐球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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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2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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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8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袁进光 袁锐球 曾惠娟 戴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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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进光、袁锐球: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袁进光、袁锐球、曾惠娟、戴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225.47元;二、被告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方式:2019年8月19日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其中281648.16元从2015年9月7日起算,其中18576.76元从2017年3月20日起算,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袁进光在未出资的162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袁锐球在未出资的108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顺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6元、保全费2319元,共计9015元,由被告珠海市海纳城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袁进光、袁锐球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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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3 |
(2019)粤0304民初4768-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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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6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海纳城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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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68-1号袁进光、珠海市海纳城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房汉武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进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房汉武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12日计至被告履行债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房汉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249.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100元,由被告袁进光负担116149.3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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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4 |
(2019)粤0304民初4768-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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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6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房汉武 当事人- 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海纳城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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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4768-1号袁进光、珠海市海纳城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房汉武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4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进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房汉武借款本金100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12日计至被告履行债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房汉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6249.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100元,由被告袁进光负担116149.3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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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5 |
(2017)粤0304民初28209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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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209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海纳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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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209号之二珠海市海纳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海纳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民辖终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9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本公告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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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
6 |
(2017)粤0304民初2820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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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20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海纳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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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209号之一珠海市海纳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海纳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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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
7 |
(2017)粤0304民初28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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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20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海纳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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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8209号珠海市海纳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金海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海纳城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初28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珠海市兆宏盛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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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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