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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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增工商处字[2020]1号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弘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0196416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永和誉山国际汇商一路30号二层203室之一;法定代表人:陈文德;注册资本:壹拾叁亿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年06月20日;营业期限:2013年06月2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9月6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发的“誉山国际北苑”(推广名:花漫里)楼盘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雍苑路的“誉山国际北苑”(推广名:花漫里)楼盘的开发商。2015年底至2018年5月期间,当事人在“誉山国际北苑”楼盘的销售中心发布了含有“花漫里洋房整体呈点式错位半围合布局,纯正南北通透式楼栋设计,前后无遮挡,全人车分流安全设计,让居住更加舒适。”内容的宣传单张。又查明,当事人开发的“誉山国际北苑”楼盘项目分为别墅和高层洋房,其中高层洋房设置分为1-16栋。1-5栋于2015年年底开始销售,于2018年5月销售完毕;6-9栋于2017年9月开始销售。至2019年9月6日本局立案时止,1-9栋已竣工并交付业主使用,1-5栋全区域围蔽,该区域的主入口设有地下车库入口,机动车只能通过地下车库进入该区域,无法进入该区域内的地面花园;6-9栋的区域设有供机动车行驶的道路,该道路旁设有机动车停放区域和人行道,机动车和行人均可通过该道路进行该区域的地面花园。2019年9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在6-9栋的道路设置障碍,使机动车无法进入该区域的地面花园。当事人确认上述宣传单张的内容是其编辑设计,用于楼盘销售说明,但表示因时间相隔太长及相关负责人离职等原因,无法核实上述宣传单张印发数量、印刷费用及委托印刷方等信息。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广州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消费投诉单(编号:1440118002019082945676815)1份(含照片7张);2、执法人员分别于2019年9月4日、9月23日、9月24日、10月14日拨打投诉举报人联系电话的视频记录各1份及光盘各1张;3、投诉举报人分别于2019年9月4日、9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向本局提供的照片共5张;4、2019年9月1日,广东公共频道DV现场栏目播出涉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小区并非人车分流)一事的视频刻录光盘1张;5、2019年9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发的“誉山国际北苑”(推广名:花漫里)销售中心及楼盘项目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14张、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进行刻录光盘1张、现场提取的宣传单张1份、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广东省广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编号:增城房预(网)字第20170596号、增城房预(网)字第20170790号-1);7、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8、2019年9月8日,“誉山国际北苑”业主在项目销售中心采用拉横幅、举标语等方式进行集体维权的现场照片7张;9、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10月14日接受本局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各1份、其提供的《关于誉山国际北苑地面车位的情况说明》1份(共12页)、《关于誉山国际北苑宣传人车分流的情况说明》1份(共1页)。2019年12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涉案宣传单张属于商业广告,当事人是广告主。当事人开发的“誉山国际北苑”(推广名:花漫里)楼盘洋房包含1-16栋,其中1-5栋为全人车分流,6-9栋并非全人车分流,但当事人在发布的涉案广告中却没有对“全人车分流”的区域加以具体说明,未准确、清楚、明白表示“全人车分流安全设计”的范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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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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