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瑞公(治)行罚决字[2020]03634号 | 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5月13日开始,位于瑞安市南滨街道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瑞安市同丰线业厂分别于5月13日出库使用了10kg的高锰酸钾;于5月13日出库使用了90L的过氧化氢;于5月14日出库使用了50L的过氧化氢,于5月15日出库使用了15kg的高锰酸钾,但这四条流向信息于同年6月3日才通过网上向公安机关报备,已超过了规定的5日时限。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瑞安市同丰线业厂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瑞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2020-09-09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