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湖浔市监处〔2021〕337号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木质隔热防火门,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160元;2、罚款2175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2910元(贰万贰仟玖佰壹拾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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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详情 |
| 2 | 湖浔市监处〔2018〕305号 |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属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充分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5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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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5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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