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徐文跃与徐静、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08执145号之一 | 旅游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静
...
展开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13 |
2 |
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肖孟、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08执3736号之二 | 旅游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5-31 |
3 |
126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方亚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82民初126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6-15 |
4 |
汤益祥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08民初8476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汤益祥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1-30 |
5 |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文跃、徐静旅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民终8939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上诉人-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6 |
6 |
徐畅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08执1984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徐畅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0-29 |
7 |
周苏琴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08民初4607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周苏琴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17 |
8 |
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08执1563号之一 | 旅游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联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09-24 |
9 |
徐文跃、徐静与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08民初1434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徐文跃
...
展开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12-13 |
10 |
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肖孟、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08民初10188号 | 旅游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万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09-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6)苏0508民初70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袁佳忆 陈瑛 被告-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管明华 王莉 董小安 沈敏强 张志鋆 王昆萍 严潇仪 顾侃飞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7-04-18 |
2 | (2016)苏0508民初70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袁佳忆 陈瑛 被告-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管明华 王莉 董小安 沈敏强 张志鋆 王昆萍 严潇仪 顾侃飞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乾安县人民法院 | G30 | 2016-12-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苏0508执145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08 | 详情 |
2 | (2020)苏0508执3736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24 | 详情 |
3 | (2020)苏0508执1984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5 | 详情 |
4 | (2020)苏0508执1563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1 | 详情 |
5 | (2020)苏0508执440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2 | 详情 |
6 | (2020)苏0508执444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02 | 详情 |
7 | (2019)苏0508执4339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4 | 详情 |
8 | (2019)苏0508执4326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3 | 详情 |
9 | (2019)苏0508执3011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4 | 详情 |
10 | (2019)苏0508执1806号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管明华、董小安、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7)苏0591民初49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管明华、董小安、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591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执行管明华、董小安、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155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李爱华联系电话:0512-66603331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
展开
|
2018-04-24 |
2 |
管明华、董小安、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7)苏0591民初49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管明华、董小安、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591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执行管明华、董小安、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155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李辉联系电话:0512-66603222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
展开
|
2018-04-20 |
3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管明华、董小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7)苏0591民初49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管明华 董小安 收起
...
展开
|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管明华、董小安: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99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管明华、董小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4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本金6665060.66元,并赔付原告至2017年11月20日的欠息1797556.62元及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58533元;三、被告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管明华、董小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如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苏州市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1503、1504、1515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分别登记的债权数额238.85万元、91.18万、127.9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5279元,由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管明华、董小安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7-12-28 |
4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管明华、董小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7)苏0591民初49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管明华 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小安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管明华、董小安: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99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管明华、董小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675060.66元,欠息(含利息、罚息)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为1520500.44元之后欠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律师代理费158533元,合计:8354094.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在抵押物中优先受偿;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管明华、董小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趣普仕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管明华、董小安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7-08-17 |
5 |
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管明华 王莉 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沈敏强 马娟娟 收起
...
展开
|
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56000元,以及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对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7-08-07 |
6 |
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马娟娟、王莉: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沈敏强、马娟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6000元及代偿款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八)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7-04-12 |
7 |
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 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11558号原告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苏青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管明华、王莉、苏州联合售票中心有限公司、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趣普仕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56000元及代偿款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六)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16时00分或2017年5月3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7-02-18 |
8 |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顾莉芳、周斌、管明华、董小安、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5)园商初字第0060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顾莉芳 周斌 管明华 董小安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董小安: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601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顾莉芳、周斌、管明华、董小安、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顾莉芳、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截至2015年7月22日的利息、罚息337783.33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2.4%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顾莉芳、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4994元;三、被告管明华、董小安对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顾莉芳、周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58元由被告苏州青旅、顾莉芳、周斌、管明华、董小安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顾莉芳、周斌、管明华、董小安、苏州青旅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3815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6-07-20 |
9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敏强、马娟娟、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5)园商初字第026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沈敏强 马娟娟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沈敏强、马娟娟、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62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敏强、马娟娟、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敏强、马娟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偿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并赔付至2015年7月20日的欠息人民币335400元及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人民币300万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沈敏强、马娟娟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77308元;三、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洲萍对被告沈敏强、马娟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沈敏强、马娟娟未能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沈敏强、马娟娟名下的松陵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姚家庄小区15#A-1室房产(权利价值人民币55万元)及土地(权利价值人民币150万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在登记的权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10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39102元,由被告沈敏强、马娟娟、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李洲萍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6-04-27 |
10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敏强、马娟娟、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5)园商初字第0262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马娟娟 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沈敏强 收起
...
展开
|
沈敏强、马娟娟、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262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敏强、马娟娟、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本案被告沈敏强、马娟娟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暂算至2015年7月20日的利息335400元(含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请求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本息暂计人民币3335400元;2、判令被告沈敏强、马娟娟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应当支付的费用77308元;3、判令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沈敏强、马娟娟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沈敏强、马娟娟抵押的其位于吴江区松陵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姚家庄小区15#A-1室房产及土地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5-10-14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