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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米乐科技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村康宁西路1号兰桂坊A(部位:17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舜昕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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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舜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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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8-20
    2

    杨明娜、姚海程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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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537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杨明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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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1-22 2021-09-07
    3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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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9978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上诉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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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1-03
    4

    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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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6263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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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20-07-31 2020-11-03
    5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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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17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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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7 2020-05-07
    6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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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3民初5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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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9-11-28 2020-03-30
    7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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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3民初1166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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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2019-03-25 2020-03-21
    8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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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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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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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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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商业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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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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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104执34521号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1-17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6274号杨明娜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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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62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杨明娜 被告-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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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6274号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明娜与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6274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粵0106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改判两被上诉人连带支付给上诉人150万元本金,以及该款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18%计算的收益,已支付的267,500元从中扣除。二、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540416302021-09-0615:46:20:0联系人:廖宗源、孙玉波(2021)粤0106民初6274号杨明娜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联系人:廖宗源、孙玉波电话:020-830066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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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2

    (2021)粤0106民初6274号杨明娜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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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62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杨明娜 被告- 姚海程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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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6274号杨明娜、陈玉生(代理杨明娜)、胡嘉茵(代理杨明娜):  本院受理杨明娜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6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杨明娜返还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已支付的267500元应当从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杨明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655362021-06-1717:13:32:0联系人:廖宗源、孙玉波(2021)粤0106民初6274号杨明娜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杨明娜、陈玉生(代理杨明娜)、胡嘉茵(代理杨明娜):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联系人:廖宗源、孙玉波电话:830066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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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3

    (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原告李舜昕诉被告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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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舜昕 被告- 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 姚海程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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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舜昕诉被告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海程向原告李舜昕清偿借款219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以本金219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姚海程向原告李舜昕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舜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73398元,由原告负担13978元,被告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942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民事审判二庭劳灿辉、张青婷联系电话:020-83006053、83006120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9137932021-04-3015:25:00:0(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原告李舜昕诉被告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广州市,被告,有限公司,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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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9
    4

    (2021)粤0106民初6274号杨明娜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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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627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杨明娜 被告- 姚海程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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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6274号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娜与被告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投资款150万元,以及该款至2020年10月15日的欠款137500元,并请求按18%/年将应付投资收益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9日14时15分在兴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长兴路2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591142021-04-0216:22:56:158联系人:李峥彦、孙玉波(2021)粤0106民初6274号杨明娜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联系人:李峥彦、孙玉波电话:830066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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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5

    (2021)粤0106民初3145号李智与姚海程、彭珂嘉、方春城、李舜昕、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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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31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智 被告- 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 彭珂嘉 方春城 姚海程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李舜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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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45号姚海程、彭珂嘉、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李智与姚海程、彭珂嘉、方春城、李舜昕、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6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559762021-03-3115:34:54:905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2021)粤0106民初3145号李智与姚海程、彭珂嘉、方春城、李舜昕、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姚海程、彭珂嘉、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联系人:唐秋茹、陈诗媛电话:8300853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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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0
    6

    (2021)粤0106民初1060号廖志艳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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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06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廖志艳 被告- 姚海程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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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060号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廖志艳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投资款400万元,以及该款自2020年3月15日起按18%/年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投资收益(暂计到2020年10月14日为42万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7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258412021-03-1016:16:16:3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2021)粤0106民初1060号廖志艳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联系人:严晓怡、郝银清电话:020-8300859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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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7

    (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原告李舜昕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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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李舜昕 被告- 姚海程 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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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舜昕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1年2月23日上午9时30分第十二法庭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姚海程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21950000元;2.被告姚海程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30日前的利息1000000元;3.被告姚海程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19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24日为3299816.67元);4.被告姚海程承担原告已付律师费50000元,原告后续应付的5%风险律师费亦由被告姚海程承担;5.被告姚海程承担原告已付的保险费(保函)19724.86元;6.被告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对1-5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7.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联系方式:民二庭劳灿辉、黄燕83006053、5996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6847832020-12-0817:24:36:574(2020)粤0103民初11196号原告李舜昕与姚海程、广州米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义莎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公告,送达,姚海程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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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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