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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业建设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byjs@baoyegroup.com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杨汛路22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55
    • 法院公告 2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7

    法律诉讼105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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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302执保2791号 其他案由

    申请人-宿迁环美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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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21-09-22 2021-10-11
    2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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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92执1545号之三 劳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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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02
    3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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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92执1547号之五 劳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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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02
    4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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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92执1544号之三 劳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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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02
    5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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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豫0192执1546号之三 劳务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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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2021-08-02
    6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市晨鑫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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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9民辖终1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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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28 2021-08-19
    7

    苏州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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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6民初69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苏州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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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7-30
    8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东怡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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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1执32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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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7-30
    9

    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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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03财保46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人-北京贝盟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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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6-29
    10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灵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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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205民初323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申请人-无锡市灵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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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7-02

    法院公告2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川0108民初6866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成都市朗瑞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秦宗超 第三人- 范方彬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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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G38 2020-09-08
    2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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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文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版 2019-05-14
    3 -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李荣芝 被告- 潘会涛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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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G53 2018-08-07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 李军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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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G36 2018-07-24
    5 (2016)沪02民初46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朱山 被告- 辽宁鑫虎房地产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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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72 2018-07-01
    6 (2016)沪02民初46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朱山 被告- 潘善诚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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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72 2018-07-01
    7 (2016)沪02民初46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朱山 被告- 微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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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72 2018-07-01
    8 (2016)沪02民初46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朱山 被告- 微港(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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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六版 2018-03-14
    9 (2016)沪02民初46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朱山 被告- 辽宁鑫虎房地产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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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69G72中缝 2018-03-11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朱山 被告- 潘善诚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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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G69G72中缝 2018-03-1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2民终32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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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民终3253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费建根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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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2民终3253号费建根: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费建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民终32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22元,由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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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
    2

    原告宁波市鄞州尤弗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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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23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鄞州尤弗可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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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12民初2330号林维定、林维钿:原告宁波市鄞州尤弗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12民初233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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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9
    3

    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费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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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735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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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735号之二费建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3170):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费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向本院领取(2020)浙0281民初735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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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6
    4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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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735号之一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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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735号之一费建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3170):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钢管租赁费328165元,并支付以32816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6020010400101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6222元,减半收取3111元,由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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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5
    5

    原告奚小听与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根、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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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81民初6895号之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 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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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81民初6895号之二费建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3170):奚小听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根、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城建分公司、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281民初6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费建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奚小听工程款84138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84138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在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结算中予以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135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63元,由原告奚小听负担2563元。被告费建根负担1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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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3
    6

    原告宁波海曙东华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费建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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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84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海曙东华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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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841号费建根:原告宁波海曙东华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费建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3192元及自2019年1月1日起的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17日8:45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承办法官:叶锋书记员:张鲁平联系电话:0574-62770054联系地址: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余姚法院审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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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01
    7

    原告陈其富与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费建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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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66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陈其富 被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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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666号费建根:原告陈其富与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费建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作业工程款2397430元,并支239743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9743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止计逾期利息损失为311441.01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补偿粉刷工程补偿款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6日止计逾期利息损失25981.1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06月17日14:20分在本院1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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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31
    8

    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费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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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 02 民终 5105 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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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2民终5105号费建根: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费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民终51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调解:一、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价款183934.40元,款项在2020年4月3日前付清。被上诉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款项汇入被上诉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余姚低塘支行账号33101995240050503043。)二、如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应另支付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款项20%的违约金,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748元,由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79元,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2374元,由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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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4
    9

    原告蔡海武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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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85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蔡海武 被告-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费建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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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859号费建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3170):本院受理原告蔡海武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包款34128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日9:0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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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1
    10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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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73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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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281民初735号费建根(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9****3170):余姚市城南建筑有限公司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告,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钢管租赁费32816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5月14日9:0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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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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