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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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余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0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案件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1年07月11日夜间,当事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临平区东湖街道北沙西路与雨荷路交汇东南处地块余政储出[2019]64号地块项目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2号楼10层楼面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振动棒两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3.7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8.7dB(A),距离工地东侧约20米是万宝城单身公寓,南侧约30米是金帝海珀华庭小区,西侧约80米是金帝海珀雅苑小区,北侧约40米是杭栢城小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1〕第Y000088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施工过程中混凝土泵车损坏和施工工艺要求连续作业造成的,所以到2021年07月11日23时30分停止施工。2021年09月2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复“2021年07月11日,该工地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经查实,当事人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自助终端进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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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0 | 详情 |
2 | 杭余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04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案件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经查实:2021年07月07日夜间,当事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临平区东湖街道北沙西路与雨荷路交汇东南处地块余政储出[2019]64号地块项目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2号楼9层楼面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振动棒两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3.8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8.8dB(A),距离工地东侧约20米是万宝城单身公寓,南侧约30米是金帝海珀华庭小区,西侧约80米是金帝海珀雅苑小区,北侧约40米是杭栢城小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1〕第Y000087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混凝土公司调度方面的原因和施工工艺要求连续作业造成的,所以到2021年07月08日00时30分停止施工。2021年09月03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21年07月07日,该工地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经查实,当事人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自助终端进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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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详情 |
3 | 嘉平综执罚决字〔2021〕第05-0091号 |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罚款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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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4 | 详情 |
4 | 杭余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03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案件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经查实:2021年07月06日夜间,当事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临平区东湖街道北沙西路与雨荷路交汇东南处地块余政储出[2019]64号地块项目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2号楼9层楼面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振动棒两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1.6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6.6dB(A),距离工地东侧约20米是万宝城单身公寓,南侧约30米是金帝海珀华庭小区,西侧约80米是金帝海珀雅苑小区,北侧约40米是杭栢城小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1〕第Y0000807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施工过程中混凝土泵车坏掉了和施工工艺要求连续作业造成的,所以到2021年07月06日23时50分停止施工。2021年08月0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21年07月06日,该工地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经查实,当事人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自助终端进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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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详情 |
5 | 杭余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9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案件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经查实:2021年06月11日夜间,当事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北沙西路与雨荷路交汇东南处地块余政储出[2019]64号地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1号楼7层搭支模架,现场施工工具为榔头三把,扳手三把,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敲打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56.5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1.5dB(A),距离工地东侧约20米是万宝城单身公寓,南侧约30米是金帝海珀华庭小区,西侧约80米是金帝海珀雅苑小区,北侧约40米是杭栢城小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1〕第Y000109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夏天白天温度过高,容易中暑,早上凉快点工人就提前在工地上工作了。2021年06月1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21年06月11日,该工地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经查实,当事人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自助终端进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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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详情 |
6 | 杭临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383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临安区锦北街道国际商务中心项目工地生活区内设置的一组四色桶存在垃圾错投行为,于2021年07月08日10时20分被我局检查到。其中在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易拉罐,易拉罐是属可回收物,应该投放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在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放了易拉罐、使用过一次性塑料袋、使用过的一次性快餐盒,易拉罐属于可回收物,应投放在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内,其他使用过一次性塑料袋和使用过的一次性快餐盒属于其他垃圾,要投放到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垃圾分类投放错误,当事人是该处的垃圾分类监管责任人,有责任对该处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未履职到位,当事人行为属于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08月09日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属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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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详情 |
7 | 杭余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77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案件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进行夜间建筑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经查实:2021年06月08日夜间,当事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北沙西路与雨荷路交汇东南处地块余政储出[2019]64号地块项目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1号楼4层搭脚手架和拆模板施工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榔头三把,扳手三把,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敲打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0.7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5.7dB(A),距离工地东侧约20米是万宝城单身公寓,南侧约30米是金帝海珀华庭小区,西侧约80米是金帝海珀雅苑小区,北侧约40米是杭栢城小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1〕第Y000106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夏天白天温度过高,容易中暑,早上凉快点工人就提前在工地上工作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1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除抢修抢险工程外,禁止市区所有建筑工程在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时间为:2021年6月1日22时至6月10日6时。本案案发时间在2021年中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时间内,案发地点的夜间建筑施工不属于抢修抢险工程。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元整(¥275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临平区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自助终端进行缴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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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详情 |
8 | 杭余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63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案件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经查实:2021年05月23日夜间,当事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北沙西路与雨荷路交汇东南处地块余政储出[2019]64号地块项目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1号楼与3号楼之间负二层地下室基础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振动棒两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75.1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20.1dB(A),距离工地东侧约20米是万宝城单身公寓,南侧约30米是金帝海珀华庭小区,西侧约80米是金帝海珀雅苑小区,北侧约40米是杭栢城小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1〕第Y0001056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地下室基础需要浇筑的混凝土的面积过大和施工工艺要求连续作业造成的,所以到2021年05月24日00时30分停止施工。2021年08月05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21年05月23日,该工地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经查实,当事人一年内有三次以上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宁波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自助终端进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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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详情 |
9 | 杭余经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61号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案件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经查实:2021年05月19日夜间,当事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余杭区东湖街道北沙西路与雨荷路交汇东南处地块余政储出[2019]64号地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内容是工地2号楼与4号楼之间负二层地下室基础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工具为混凝土运输车一辆、混凝土泵车一台、振动器一台,环境噪声是由施工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执法人员现场进行噪声测试,测得噪声值为68.6dB(A),超出该区域国家规定的标准[GB12523-2011Leq≤55dB(A)]13.6dB(A),距离工地东侧约20米是万宝城单身公寓,南侧约30米是金帝海珀华庭小区,西侧约80米是金帝海珀雅苑小区,北侧约40米是杭栢城小区。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综执(余)责改字〔2021〕第Y000105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查证,当事人未经许可夜间施工是因地下室基础需要浇筑的混凝土的面积过大和施工工艺要求连续作业造成的,所以到2021年05月20日01时停止施工。2021年07月23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回复“2021年05月19日,该工地夜间施工的行为未经环保审批许可”的意见。经查实,此次是当事人一年内第四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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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详情 |
10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8-0006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7日22时50分,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在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钱塘江博物馆项目工地进行夜间施工(高压旋喷)。现场有超高压旋喷机一台,施工人员五名。执法队员按照要求进行测量,测得场界噪声值为LAeq=55.5dB(修正后)。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1年度中高考等特殊时期环境噪声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21]33号),除抢修抢险工程外,禁止市区所有建筑工程在中高考期间夜间施工作业。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时间为:2021年6月1日22时至6月10日6时、2021年6月13日22时至6月20日6时。本案案发时间在2021年中高考期间禁止夜间施工作业时间内,案发地点的夜间建筑施工不属于抢修抢险工程。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为系属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进行夜间建筑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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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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