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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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正祥、吴在华、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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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执4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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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29 |
2 |
李正祥、吴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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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执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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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3-01 |
3 |
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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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81执808号之四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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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6 |
4 |
李正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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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执1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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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7 |
5 |
李正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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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执1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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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7 |
6 |
李正祥,吴在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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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执1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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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7 |
7 |
李正祥,吴在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云丰铜业有限公司,蓝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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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执16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李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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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7 |
8 |
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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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81执808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天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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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6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正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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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执1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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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3-31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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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11执122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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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5 | 2021-05-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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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 被告- 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丁晓文 高启香 李正祥 张月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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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2 | 2019-05-26 |
2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 被告- 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丁晓文 高启香 李正祥 张月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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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2 | 2019-05-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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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1181执1674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2 | (2020)皖1181执1673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2 | 详情 |
3 | (2020)皖1181执808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3 | 详情 |
4 | (2018)苏0404执1816号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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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执2722号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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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50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 安徽蓝德仪表有限公司 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李正祥 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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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5062号之一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蓝德仪表有限公司、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李正祥: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蓝德仪表有限公司、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李正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50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扬子江北路399号商2-商5幢-103-2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6)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19741号)、位于扬子江北路399号商2-商5幢-104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6)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19742号)、位于扬子江北路399号商2-商5幢-107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6)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19630号)、位于扬子江北路399号商2-商5幢-109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苏(2016)扬州市不动产权第0119633号)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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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
2 |
(2019)粤03执506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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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506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蓝德仪表有限公司 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李正祥 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 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 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 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 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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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5062号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蓝德仪表有限公司、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天长市嘉福置业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众兴电气有限公司、天长市鑫晶铜业有限公司、李正祥:申请执行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50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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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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