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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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南宇集团有限公司、杨伟东、深圳市成德合众贸易有限公司、蔡丹冰、黄国新、林炳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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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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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柏林与鄱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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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原告-柏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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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鄱阳县人民政府、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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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上诉人-鄱阳县人民政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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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南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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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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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陈乐雄、刘卫彬、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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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乐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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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鄱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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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原告-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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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李胜进、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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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胜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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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李胜进与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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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李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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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黄峥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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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峥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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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邱波、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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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邱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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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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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乐雄 被告- 刘卫彬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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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2 | 2018-10-21 |
2 | (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深圳市成德合众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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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敦煌市人民法院 | G12 | 2017-01-19 |
3 | (2016)粤03民初3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乐雄 被告- 刘卫彬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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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6-11-15 |
4 | (2015)深宝法执字第167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许树浩 被告- 刘卫彬 聂亚萍 江西省悦来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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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6-08-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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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赣1128执恢119号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3 | 详情 |
2 | (2016)赣1128执637号 | 鄱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8-01 | 详情 |
3 | (2016)闽02执00453号 |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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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异6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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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异6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临沭县南宇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伟东 深圳市成德合众贸易有限公司 东莞市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南宇集团有限公司 蔡丹冰 林炳亮 王国平 刘卫彬 临沭红钻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黄国新 吴君颖 临沭县南宇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王宇盛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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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异698号杨伟东、蔡丹冰、黄国新、林炳亮、王宇盛、吴君颖、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彬、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南宇集团有限公司、杨伟东、深圳市成德合众贸易有限公司、蔡丹冰、黄国新、林炳亮、王国平、王宇盛、吴君颖、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彬、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沭红钻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临沭县南宇旅游实业有限公司、临沭县南宇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3执恢713号]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南宇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作出(2021)粤03执异6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深圳南宇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异议人不服上述裁定,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21)粤03执异698号执行裁定书并指令审查。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异698号执行裁定书及异议人之复议申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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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2 |
(2020)粤03执恢7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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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71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临沭县南宇投资有限公司 吴君颖 临沭红钻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蔡丹冰 杨伟东 黄国新 东莞市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刘卫彬 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南宇集团有限公司 临沭县南宇旅游实业有限公司 王宇盛 王国平 深圳市成德合众贸易有限公司 林炳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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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恢713号之一杨伟东、深圳市成德合众贸易有限公司、临沭县南宇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蔡丹冰、黄国新、林炳亮、王国平、王宇盛、吴君颖、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彬、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沭红钻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临沭县南宇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南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伟东、深圳市成德合众贸易有限公司、临沭县南宇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三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蔡丹冰、黄国新、林炳亮、王国平、王宇盛、吴君颖、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刘卫彬、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沭红钻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临沭县南宇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南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蔡丹冰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昌路南宇工业园厂房之配套宿舍、配电房、门卫室、厂房的现值进行评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报告,内容为:上述不动产的现值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67744400元。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请你方自送达之日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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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3 |
(2019)粤03执399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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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399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乐雄 被告- 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卫彬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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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3996号刘卫彬、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乐雄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6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39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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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4 |
(2019)粤03执238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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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388号 | - |
当事人- 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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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388号刘卫彬、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32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3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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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5 |
(2018)粤03民初1662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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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16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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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1662号刘卫彬、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陈乐雄与被告刘卫彬、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2018)粤03民初166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卫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乐雄借款利息173206300元;二、被告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对刘卫彬上述债务向原告陈乐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刘卫彬上述债务向原告陈乐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刘卫彬上述债务向原告陈乐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783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卫彬、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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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6 |
(2018)粤03民初1662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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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初16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乐雄 被告- 刘卫彬 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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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民初1662号刘卫彬、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陈乐雄与被告刘卫彬、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2018)粤03民初166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卫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乐雄借款利息173206300元;二、被告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对刘卫彬上述债务向原告陈乐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刘卫彬上述债务向原告陈乐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刘卫彬上述债务向原告陈乐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783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卫彬、江西丰华涤纶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成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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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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