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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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7〕0067号 | 桐乡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你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华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梧桐支行(帐号:120407542900002990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乡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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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1号 | 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浙江华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华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图纸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4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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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3号 | 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浙江华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给予浙江华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海宁市公安局代收点(海宁市文宗路公安局办证厅);。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2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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