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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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地税稽罚[2018]12号 |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至2016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2014年,支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企业职工)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97.52元。(2)2015年,支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企业职工)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731.30元。(3)2016年,支付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企业职工)补贴,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1896.15元。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1)2014年,支付股东分红245436.8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49087.36元。(2)2015年,支付股东分红245436.8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49087.36元。(3)2016年,支付股东分红245436.8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49087.36元。3.印花税(1)2014年,启用其他营业帐簿4本,未按规定进行印花税贴花,未缴纳印花税20.00元。(2)2014年,你公司签订的8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总计1008480.00元,应缴纳印花税1008.48元,已纳印花税1515.78元,多缴纳印花税507.30元。(3)2015年,你公司签订的10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总计8252810.00元,应缴纳印花税8252.81元,已缴纳印花税5062.71元,少缴纳印花税3190.10元。(4)2016年,你公司签订的8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总计8217480.00元,应缴纳印花税8214.48元,已缴纳印花税4728.62元,少缴纳印花税3485.90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72287.0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6143.53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少缴印花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6188.7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094.35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9,237.8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丽水市地方税务局或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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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丽莲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7号 | 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莲都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丽水市中山街498号的丽水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大楼营业场所内未设置排烟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丽水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帐号:1210201011200530058)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丽水市公安消防支队莲都区大队 2017年1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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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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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莲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0010号 | 彭虎云 | 丽水市丽百日化有限公司 | 27.5 | 无效 | - |
2 | 2015-0016 | 黄星文 | 丽水市百货大楼有限公司 | 1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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