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吴东伟与林云钦、易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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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243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吴东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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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6-07 |
| 2 |
阙小玉、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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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申26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阙小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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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02 |
| 3 |
颜仲胜、林云钦、易智峰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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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191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颜仲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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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0-09-01 |
| 4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易智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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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92民初244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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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互联网法院 | 2020-06-23 | 2020-12-04 |
| 5 |
李斌、易智峰、林云钦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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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8执1902号之七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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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6 | 2020-05-15 |
| 6 |
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云钦、易智峰企业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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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2030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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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20-05-27 |
| 7 |
林素真、易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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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执11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素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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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8-30 | 2020-04-16 |
| 8 |
区建荣、林云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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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3934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区建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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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7-23 | 2020-03-21 |
| 9 |
广州市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与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永顺新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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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81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交通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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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20-02-04 |
| 10 |
广州市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与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广州黄埔金联鹏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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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81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交通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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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6-05 | 2020-02-04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0104执35065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9 | 详情 |
| 2 | (2020)粤0104执1320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4 | 详情 |
| 3 | (2019)粤0104执39904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1 | 详情 |
| 4 | (2019)粤0113执3934号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9 | 详情 |
| 5 | (2019)粤0104执119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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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再审申请人阙小玉与再审被申请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林云钦、易智峰、林同凡、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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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申26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阙小玉 再审被申请人- 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林云钦 易智峰 林同凡 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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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申263号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云钦、易智峰、林同凡:再审申请人阙小玉与再审被申请人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林云钦、易智峰、林同凡、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申263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为:驳回阙小玉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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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 2 |
申请执行人颜仲胜与林云钦、易智峰、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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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1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颜仲胜 当事人- 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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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191号林云钦、易智峰、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颜仲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3281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0)粤01执2191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191号限制消费令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林云钦(身份证号码:350128197402114865)、易智峰(身份证号码:440105196608243032)、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799441607L)及其法定代表人林云钦(身份证号码:350128197402114865)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049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本院(2020)粤01执2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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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
| 3 |
申请执行人颜仲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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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19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颜仲胜 当事人- 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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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2191号林云钦、易智峰、广州朝隆汽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颜仲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3281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2020)粤01执2191号案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219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颜仲胜支付款项123280元(暂计);2.交纳执行费1749元(暂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如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列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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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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