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石市监工商处字〔2019〕第52号 |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违法教育户外广告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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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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