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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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家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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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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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林家强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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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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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干粉世家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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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干粉世家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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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佛山市南海区景裕升建材经营部、梁志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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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景裕升建材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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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佛山市高明祥通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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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祥通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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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梁志杨、佛山市南海区景裕升建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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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梁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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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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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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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佛山市干粉世家建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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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佛山市干粉世家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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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刘文、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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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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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佛山市顺德区胜迪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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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胜迪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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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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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6执138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01-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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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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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881民初27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英德市下钛镇英顺石英粉经营部 当事人- 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刘红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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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英德市下钛镇英顺石英粉经营部诉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刘红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1881民初27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本公告期满三日后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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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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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7民初79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同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杨婷麟 被告- 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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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7民初7996号 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同洲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799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票据款人民币46000元及拖欠期间的利息300元(按全国银行同业借贷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1日的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23日14时30分在第十六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杨婷麟 电话:0755-28923303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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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5 |
3 |
(2021)粤0309民初170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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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170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同颖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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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17000号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同颖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17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同颖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3,226.2元及逾期利息(以51,433.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以81,792.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元、保全费1,210元,由被告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同颖环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1,530元、保全费1,2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佛山市家宏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530元、保全费1,21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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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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