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民市监处〔2020〕JJ-3号 | 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1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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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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