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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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支华与灌云润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灌云县仲集粮油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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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执290-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任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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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5-21 |
2 |
姜启祥与连云港祥云投资有限公司、沈跃宽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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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再2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诉人-姜启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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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04 |
3 |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与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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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执1934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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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30 |
4 |
任支华与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灌云县仲集粮油管理所、灌云润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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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执监10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任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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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23 |
5 |
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玖信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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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389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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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1-27 |
6 |
任支华与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灌云县仲集粮油管理所、灌云润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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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执298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任支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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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0-10 |
7 |
姜启祥与连云港祥云投资有限公司、沈跃宽等追偿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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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民抗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诉人-姜启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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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6-30 |
8 |
7267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与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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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72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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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7-03 |
9 |
连云港祥云投资有限公司与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沈跃宽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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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执143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祥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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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3-06 |
10 |
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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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执150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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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3-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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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723执1934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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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本院受理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与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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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72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被告- 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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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23民初7267号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合同价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8年6月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梁军联系电话:0518-88997886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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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
2 |
关于受理原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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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3民初329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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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苏0723民初3295号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723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6418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6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85971元(1564180元×95%-5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8209元(1564180元×5%)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灌云信达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长江机械化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孙静联系电话:0518-88997829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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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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