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市监处字〔2021〕654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责令改正,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环保电价款人民币6563.80元。二、罚款人民币110.76元。综上,罚没款共计6674.5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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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详情 |
2 | 海市监处字〔2020〕1054号 |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环保电价款人民币610361.49元。二、罚款人民币34536.35元。综上,罚没款共计644897.8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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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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