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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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地税稽罚〔2017〕7号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地税稽罚〔2017〕7号被行政处罚对象名称:浙江物产化工集团宁波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时贞仑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管理费用-招待费”和“销售费用-招待费”科目中列支费用239000.00元,取得开具金额为208000.00元的发票,品名为食品、日用品;取得开具金额为31000.00元的发票,品名为食品,实际是购买购物卡赠送客户个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014年2月11日651号凭证所附发票号码为00408955号发票一份,发票记载货品名称为“办公用品”、金额为20000.00元。2014年7月895号凭证所附发票号码为00098386、00098378号发票二份,发票记载货品名称为“办公用品”、金额共计为12000.00元。2014年12月1498号凭证所附发票号码为00098390号发票一份,发票记载货品名称为“办公用品”、金额为8000.00元。以上实际是购买礼物赠送客户个人,金额合计40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计27900.00元。限该单位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入库,该单位已自动履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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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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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5069920200003 | 陈浩锐 | 浙江物产化工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 420 | 无效 | 2020-03-13 |
2 | 35069920200002 | 陈淡光 | 浙江物产化工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 3784 | 无效 | 2020-03-13 |
3 | (台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021号 | 钟建斌 | 浙江物产化工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 1944.6409 | 无效 | - |
4 | 120112000548 | 新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物产化工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 200万元 | 无效 | - |
5 | - | 新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物产化工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 7000 | 无效 | - |
6 | (台工商)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021号 | 钟建斌 | 浙江物产化工集团宁波有限公司 | 1944.6409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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