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保监罚〔2008〕28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逾期,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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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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