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市监处〔2020〕67号 |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决定罚款200元。2、对当事人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行为,决定从轻处罚,处罚款5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7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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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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