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沂环罚字[2017]第44号 | 临沂市沂水县生态环境部门 |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管材项目正常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目前未通过环保竣工经验收;新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板材及PE管材项目目前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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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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