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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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爱日祺纸箱有限公司与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朱君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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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26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爱日祺纸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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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10 | 2021-02-23 |
2 |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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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1执337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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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25 |
3 |
杭州东恒彩印有限公司、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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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执3246号之一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东恒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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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0-12-30 |
4 |
李星儿与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饶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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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5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李星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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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09 |
5 |
俞忠亮、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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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697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俞忠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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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24 |
6 |
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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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03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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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7-15 |
7 |
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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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03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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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07-15 |
8 |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朱君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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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481民初81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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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6-18 |
9 |
俞忠亮与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朱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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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155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俞忠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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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5-19 |
10 |
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饶丽红、周次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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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执5375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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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4-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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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481民初81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朱君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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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G32 | 2020-06-21 |
2 | (2019)浙0110民初203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廖初亮 饶丽红 周次炉 朱君君 施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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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12 | 2020-03-13 |
3 | (2019)浙0110民初203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廖初亮 饶丽红 周次炉 朱君君 施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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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G12 | 2020-03-13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朱君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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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G40 | 2020-02-2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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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执2607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8 | 详情 |
2 | (2020)浙0481执3377号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5 | 详情 |
3 | (2020)浙0110执6973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6 | 详情 |
4 | (2020)浙0103执3246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0 | 详情 |
5 | (2019)浙0185执1664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30 | 详情 |
6 | (2019)浙0185执1198号 | 临安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9-04-12 | 详情 |
7 | (2019)浙1082执1622号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20 | 详情 |
8 | (2019)浙0522执1104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2-25 | 详情 |
9 | (2019)浙0521执133号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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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2民初32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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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2民初3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临安康溢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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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2民初3224号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康溢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临安康溢电子有限公司货款78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3元,由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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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2 |
(2019)浙0103民初42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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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饶丽红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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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丽红、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饶丽红、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93087.79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69831.2元、罚息22822.55元(罚息已暂算至2020年2月9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462918.9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继续计付);二、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4500元;三、被告饶丽红对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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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3 |
(2019)浙0110民初203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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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03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廖初亮 饶丽红 周次炉 朱君君 施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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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10民初20385号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廖初亮、饶丽红、周次炉、朱君君、施超: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廖初亮、饶丽红、周次炉、朱君君、施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203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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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1 |
4 |
(2019)浙0110民初203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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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03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廖初亮 饶丽红 周次炉 朱君君 施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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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10民初20389号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廖初亮、饶丽红、周次炉、朱君君、施超: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廖初亮、饶丽红、周次炉、朱君君、施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10民初203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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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1 |
5 |
(2019)浙0110民初203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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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0民初2038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廖初亮 饶丽红 周次炉 朱君君 施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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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10民初20385号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廖初亮、饶丽红、周次炉、朱君君、施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运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博锐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廖初亮、饶丽红、周次炉、朱君君、施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浙0110民初20385号民事裁定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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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6 |
(2019)浙0103民初427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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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4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饶丽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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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4274号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饶丽红:本院受理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饶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贷款余额人民币414331.20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93087.79元,利息人民币19730.48元,罚息人民币1512.9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9日,实际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4500元,以上合计:418831.20元;3、被告饶丽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3月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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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7 |
(2019)浙0103民初2868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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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2868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东恒彩印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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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2868号之一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恒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东恒彩印有限公司定作款80872.2元;二、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东恒彩印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436.49元(暂算至2019年4月26日,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东恒彩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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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8 |
(2019)浙0103民初286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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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2868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东恒彩印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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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2868号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恒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匡美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定作价款人民币80872.2元(捌万零捌佰柒拾贰元贰角零分):2、被告立即支付逾期利息6229.59元;立即支付违约金17387.27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26日,但应计算到被告所欠的定作价款实际结清日为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10月24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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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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