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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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公(城)行罚决字[2020]04668号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十月十六日,桐乡市富士达针织服装整理有限公司不如实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浓度为27.5%)的领用数量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系统,导致系统内库存数量与实际存库量不相符合,于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二百元,并责令立即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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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详情 |
2 | 桐公(城)行罚决字[2019]52888号 | 桐乡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一九年十月三日,桐乡市富士达针织服装整理有限公司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双氧水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所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于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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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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