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南市监稽反处〔2021〕1号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以上三百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二编第二十二条之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拾万元(1000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