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张肇津、黄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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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200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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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0-12-24 |
| 2 |
黄微、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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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200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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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0-12-24 |
| 3 |
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张肇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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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200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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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2 | 2020-12-24 |
| 4 |
钟东平与周洋、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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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11执恢5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钟东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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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09-30 |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周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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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1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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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0 | 2020-12-15 |
| 6 |
陈志雄与深圳市得心应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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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34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陈志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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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8-13 |
| 7 |
钟东平、周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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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执370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钟东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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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1-02 |
| 8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黄微、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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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1956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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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12-24 |
| 9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张肇津、黄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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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1956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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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12-24 |
| 10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张肇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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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19559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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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20-12-24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0104执34187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4 | 详情 |
| 2 | (2019)湘0111执3709号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1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周洋、黄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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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1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当事人- 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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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190号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周洋、黄微: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你们(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190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91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4389072.06元(暂计)以及缴纳执行费46291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黄微名下号码为粤A4LJ61号夏朗牌小型汽车已经于2019年3月22日转移登记,本案无法查封,本案还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微名下位于天河区先烈东路121号1幢601房(经查,上述房产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04民初19561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上述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本案暂无法参与分配),除了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黄微在兴业银行广州黄埔大道支行391140126202004921账户的银行存款6323.48元、中国银行广州珠江广场支行70035159549300105账户的银行存款1789.83元、中国银行广州珠江广场支行70035159549300104账户的银行存款3685.12元、中国银行广州珠江广场支行70035159549300101账户的银行存款3975.17元以及扣划了被执行人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广大路支行631468549997账户的银行存款601930.18元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总共扣划的银行存款617703.78元,扣除执行费8577元,剩余案款609126.7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7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黄微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现场做了笔录并拍照附卷。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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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 2 |
(2020)粤0106民初30214号曹裕与周洋、黄微、张肇津、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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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6民初302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曹裕 被告- 周洋 黄微 张肇津 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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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0214号周洋、黄微、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曹裕与周洋、黄微、张肇津、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6080712020-10-1616:31:33:14联系人:黄柳婷、瞿栋(2020)粤0106民初30214号曹裕与周洋、黄微、张肇津、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周洋、黄微、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联系人:黄柳婷、瞿栋电话:8300863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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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6 |
| 3 |
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周洋、黄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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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1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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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190号广州得心应手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周洋、黄微:本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你们(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1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9173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支付款项4389072.06元(暂计);●交纳执行费46291.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13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申请执行你们(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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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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