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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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志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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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123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志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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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28 |
2 |
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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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333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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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18 |
3 |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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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申17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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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0 | 2021-05-12 |
4 |
成都玉环工贸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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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恢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玉环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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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17 |
5 |
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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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民初13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新华西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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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19 |
6 |
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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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58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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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3-03 | 2021-06-18 |
7 |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国益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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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恢2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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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6-18 |
8 |
成都德益盛嘉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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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4执恢1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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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6-28 |
9 |
卢国君与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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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民初121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卢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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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1-25 |
10 |
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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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4民初120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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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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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7民初972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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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G12 | 2020-04-26 |
2 | (2019)川01民终19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苏州优诺塑业有限公司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四川省好家乡商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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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9 | 2020-01-12 |
3 | (2019)川0107民初972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宏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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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G06 | 2019-10-20 |
4 | (2018)陕0111民初13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西安江海纸塑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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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8-09-07 |
5 | (2018)川0104民初52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百辉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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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92 | 2018-08-23 |
6 | (2018)川0104民初78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味聚兴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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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9 |
7 | (2018)川0104民初87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映山红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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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9 |
8 | (2018)川0104民初8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雨中鸟(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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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8-08-12 |
9 | (2018)川0104民初79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家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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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8-08-03 |
10 | (2018)川0104民初77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岸宝纸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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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8-08-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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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81执1409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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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1181民初2204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邦商贸部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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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81民初22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峨眉山市兴邦商贸部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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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受理的(2018)川1181民初2204号原告峨眉山市兴邦商贸部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1740.1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8年6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03.6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公司无法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九时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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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2 |
(2018)川0104民初10128号原告成都惠之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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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101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惠之缘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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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10128号原告成都惠之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返还售货款246628.28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46628.2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09:30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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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3 |
(2018)川0104民初9800号原告成都叁玖叁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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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98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叁玖叁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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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9800号原告成都叁玖叁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支付拖欠货款20171.12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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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4 |
(2018)川0104民初8608号原告上海同宁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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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6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同宁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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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8608号原告上海同宁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销售货款7381.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库存商品款7619.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15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0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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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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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9363号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高升桥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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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936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当事人-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 被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高升桥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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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9363号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高升桥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万元维保款;2、判令被告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月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增加的服务费;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14日9:3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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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6 |
(2018)川0107执410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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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7执4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香香嘴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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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成都香香嘴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07执410号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于上诉文书送达后三日内依照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11572号民事调解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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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7 |
(2018)川0104民初8998号原告金杰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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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899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金杰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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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金杰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移交房屋装修竣工图、电梯安装资料、维保资料、合格证等相关资料;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2809878元、支付物管费、水电费374747.141元、支付清理及收回房屋的相关费用31699.39元、支付滞纳金及违约金4691313.24元、支付律师费473110.1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1月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三圣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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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
8 |
原告宁波市启福龙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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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70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市启福龙鞋业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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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7015号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74285D):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启福龙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22574.25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9日9时5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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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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