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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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运政罚〔2021〕1897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25日15时17分,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低塘中队对宁波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移交的浙B1U590重型罐式货车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四次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车在2020年10月19日、10月29日、12月09日、08月08日共计四次在余姚因超限运输被余姚市交通运输局查处,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330281105113),业户名称是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当事人违反《公路安全保Uu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其行为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吊销车辆营运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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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详情 |
2 | 余公路罚[2020]03(41)13154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20年11月13日,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8X562在X201330281胜堰-周东K3+7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5月09日05时39分车号为浙B8X562的车辆行驶在X201330281胜堰-周东K3+7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67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60480千克,超限1148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315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19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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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详情 |
3 | 余统罚告字〔2019〕2号 | 宁波市余姚市市统计局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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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详情 |
4 | 余公路罚[2019]03(41)10249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4月23日,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L6931在X201330281胜堰-周东3K+7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1月17日06时34分车号为浙BL6931的车辆行驶在X201330281胜堰-周东3K+7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7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2480千克,超限64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49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8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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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详情 |
5 | 余公路罚[2019]03(41)10248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4月23日,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L6931在X201330281胜堰-周东3K+7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12月27日15时23分车号为浙BL6931的车辆行驶在X201330281胜堰-周东3K+7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6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1670千克,超限567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4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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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详情 |
6 | 余公路罚[2019]03(41)10250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4月23日,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L6931在S319甬余线9K+8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2月28日17时36分车号为浙BL6931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9K+8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55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0220千克,超限142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5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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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详情 |
7 | 余公路罚[2019]03(41)10251号 | 宁波市余姚市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4月23日,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L6931在S319甬余线18K+900M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04月19日18时41分车号为浙BL6931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18K+900M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43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9870千克,超限387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25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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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 详情 |
8 | 慈公路罚[2018]03(41)10781号 | 宁波市慈溪市公路管理段 |
2018年09月27日,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L6931在S319甬余线K24+415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8月11日10时00分车号为浙BL6931的车辆行驶在S319甬余线K24+415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4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0140千克,超限4140千克。本单位于2018年0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1078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2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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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7 | 详情 |
9 | 浙绍嵊公路罚〔2017〕A430号 | 嵊州市公路管理局 |
2017年06月18日00时00分驾驶员张如军驾驶车牌号为浙BL4268/浙BC59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运煤灰从嵊州电厂到嵊州三界,途经104线K1575+500时,嵊州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嵊州市公路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5789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1189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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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浙绍嵊公路罚〔2017〕A283号 | 嵊州市公路管理局 |
2017年04月20日00时00分驾驶员张如军驾驶车牌号为浙BL4268/浙BC59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运煤灰从嵊州到三界,途经104线K1585+000时,嵊州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嵊州市公路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5305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705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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