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展优贸易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郑巷村崇山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方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方建文
    收起

    ... 展开
    - - -
    2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3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4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费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费建根
    收起

    ... 展开
    - - -
    5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6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昂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慈城前洋水泥砖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8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10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费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2019)浙 02 民终 5105 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民终5105号费建根: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费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2民终51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调解:一、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价款183934.40元,款项在2020年4月3日前付清。被上诉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款项汇入被上诉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余姚低塘支行账号33101995240050503043。)二、如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应另支付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款项20%的违约金,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748元,由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79元,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2374元,由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20-03-24
    2

    被上诉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费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40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4016号费建根(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69****3170):被上诉人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费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 展开
    2019-08-26
    3

    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4017号之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4017号之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浙0281民初1407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4200元,并赔偿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771元,由被告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五月十三日承办法官:邵银银书记员:史炜嫣联系电话:0574-62785654联系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南小江路2号低塘人民法庭 收起

    ... 展开
    2019-06-25
    4

    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慈城前洋水泥砖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81民初1139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江北慈城前洋水泥砖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81民初1139号之一宁波市江北慈城前洋水泥砖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慈城前洋水泥砖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9)浙028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宁波市江北慈城前洋水泥砖加工厂支付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7850元,并赔偿自2015年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宁波市江北慈城前洋水泥砖加工厂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承办法官:邵银银书记员:史炜嫣联系电话:0574-62785654联系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南小江路2号低塘人民法庭 收起

    ... 展开
    2019-05-09
    5

    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北昂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407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江北昂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4072号之一宁波江北昂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江北昂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浙0281民初1407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宁波江北昂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并赔偿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宁波江北昂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四月三日承办法官:邵银银书记员:史炜嫣联系电话:0574-62785654联系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南小江路2号低塘人民法庭 收起

    ... 展开
    2019-04-15
    6

    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仙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40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4017号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吴仙菊(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0****3646):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仙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泥款104200元,并赔偿原告拖欠前述款项对原告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22起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为依据,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5月13日0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9-02-22
    7

    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江北慈城前洋水泥砖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81民初11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江北慈城前洋水泥砖加工厂 收起

    ... 展开

    (2019)浙0281民初1139号宁波市江北慈城前洋水泥砖加工厂:本院受理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3785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原告自2015年2月7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30日10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9-02-12
    8

    原告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江北昂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40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江北昂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81民初14072号宁波江北昂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余姚市展优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原告拖欠上述款项对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1日起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依据,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4月3日0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9-01-16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