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番工商处字[2017]196号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番工商处字[2017]号当事人名称: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酒店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河村、礼村、钟村街汉溪村(A1区客房楼);法定代表人姓名:苏志刚;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791417X2。 2017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酒店分公司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河村、礼村、钟村街汉溪村(A1区客房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酒店大堂右侧墙面上悬挂有含有“住超五星级中国最佳主题酒店”内容的公告牌;同时在该公司的官方网站(网站网址:http://gz.chimelong.com/clhotel/)上的“景观客房(酒店客房介绍)”目录下有“让客人在享受超五星级酒店的同时,体验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魅力”等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法发布广告,经请示局领导批准,遂于2017年2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从未领取任何星级酒店标志的情况下,从2016年10月份起,在其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gz.chimelong.com/clhotel/上的“景观客房(酒店客房介绍)”目录下使用含有“让客人在享受超五星级酒店的同时,体验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魅力”等内容的广告宣传用语; 当事人从2016年10月份起,在经营场所酒店一号大堂景区票务中心悬挂含有“住超五星级中国最佳主题酒店”宣传内容的海报; 当事人于2016年在其公司的官方网站http://gz.chimelong.com/clhotel/上的“酒店介绍”目录下的“酒店荣誉”项目中使用含有“2016年度最佳亲子酒店”、“2016年度中国最受欢迎主题乐园酒店”、“中国最佳主题酒店”、“2016CHA(年度)最佳会议酒店”等内容的广告宣传用语。 本局已于2017年7月11日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对当事人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听证。2017年8月15日,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一、关于“让客人在享受超五星级酒店的同时,体验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魅力”的描述真实准确,不存在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的情况;二、关于“2016年度最佳亲子酒店”、“2016年度中国最受欢迎主题乐园酒店”、“中国最佳主题酒店”、“2016CHA(年度)最佳会议酒店”等表述仅是荣誉展示,不足以构成《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活动;三、酒店内部票务中心关于“住超五星级中国最佳主题酒店”的海报并非广告,与酒店自身业务无关也不存在误导消费的情形;四、长隆酒店在酒店网站荣誉中展示酒店所获得的奖项已经表明了出处,是符合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准确地描述了获奖时间、内容等情况,不存在夸大误导的情况,不存在违法广告法第九条的情况;五、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五条、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案单位应当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考虑长隆酒店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情节显著轻微等情节给予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含有“让客人在享受超五星级酒店的同时,体验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魅力”内容的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法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发布含有“住超五星级中国最佳主题酒店”内容的广告,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含有“2016年度最佳亲子酒店”、“2016年度中国最受欢迎主题乐园酒店”、“中国最佳主题酒店”、“2016CHA(年度)最佳会议酒店”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 收起
...
展开
|
2017-12-05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