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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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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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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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原告刘钟伟与被告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远东新地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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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原告-刘钟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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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执行人谢健与被执行人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陈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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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谢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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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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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当事人-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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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原告何庆与被告陈雷、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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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何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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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070原告谢健与被告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陈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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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谢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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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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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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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申请执行人谢健与被执行人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陈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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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谢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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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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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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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贺湘沙、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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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贺湘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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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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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苏0106执4945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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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02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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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226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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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226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彬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0226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傅彬支付投资本金1000000元;二、驳回原告傅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3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37.5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3325.02元,被告金冠邦公司负担17212.48元。原告多预交的17212.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金冠邦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17212.4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联系人:孙助理联系电话:0755-26693848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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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2 |
(2021)粤0305民初47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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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75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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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758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庞春雷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47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春雷撤回对被告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庞春雷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间的诉讼继续进行。你方可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自行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南山法院联系人:徐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217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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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3 |
(2021)粤0305民初72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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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212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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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212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燕萍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72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制)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南山法院联系人:徐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217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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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4 |
(2021)粤0305民初721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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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212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朱燕萍 当事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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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212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燕萍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72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制)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4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南山法院联系人:徐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217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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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5 |
(2021)粤0305民初102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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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226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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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226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傅彬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10226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傅彬与深圳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冠邦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银行”)签订的《金冠邦-畅赢壹号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2月27日终止;2、金冠邦公司立即成立清算小组,按基金合同的约定限期履行并完成清算分配收益的职责;3、金冠邦公司支付傅彬投资款100万元,并按照100万元为基数,以年化10%的利息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8日至2021年2月26日的收益损失152222.22元;支付自2021年2月27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7日的原告利息损失为10833.33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金冠邦公司赔偿傅彬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筒称“聚鑫壹号企业”)、融聚天下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融聚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中新集团”)、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榜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榜集团”)就原告诉讼请求第2、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755-26693482(叶助理)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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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6 |
(2021)粤0305民初72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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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206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鲁亚君 当事人-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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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206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亚君诉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七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3200000元;2.七被告向原告按照预期投资收益支付投资收益直至本金及投资收益全部归还完毕为止(投资收益以投资本金为基数,依照年化10.5%计算,自2018年3月8日起计至实际支付日止。投资收益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为1016284.93元,该金额减去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投资收益677873.97元后,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未支付的投资收益为338410.96元);3.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4.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财产保全保险费用2865元;5.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2000元;6.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南山法院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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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7 |
(2021)粤0305民初72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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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7206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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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7206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鲁亚君诉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七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3200000元;2.七被告向原告按照预期投资收益支付投资收益直至本金及投资收益全部归还完毕为止(投资收益以投资本金为基数,依照年化10.5%计算,自2018年3月8日起计至实际支付日止。投资收益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为1016284.93元,该金额减去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投资收益677873.97元后,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未支付的投资收益为338410.96元);3.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4.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财产保全保险费用2865元;5.七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2000元;6.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南山法院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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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8 |
(2021)粤0305民初47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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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75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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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758号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告庞春雷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475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披露关于“金冠邦-畅赢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的以下相关资料:1.自成立以来的定期报告(包括季报和年报)及托管人的书面意见;2.基金投资业务活动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被告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融资方及担保方之间所签署的所有合同;3.基金投资业务获得的全部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5.基金财产的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之说明;6.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二、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3,000,000.00元;三、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款项期间利息274,318.49元(参照基金合同的年利率10.5%计算,自2018年3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所有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1日);四、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以上款项暂合计为3,274,318.49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日14时30分在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院联系人:吴秋娜电话:0755-866084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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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9 |
(2021)粤0305民初475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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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75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庞春雷 被告-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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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758号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原告庞春雷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475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披露关于“金冠邦-畅赢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的以下相关资料:1.自成立以来的定期报告(包括季报和年报)及托管人的书面意见;2.基金投资业务活动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被告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融资方及担保方之间所签署的所有合同;3.基金投资业务获得的全部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5.基金财产的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之说明;6.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二、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3,000,000.00元;三、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款项期间利息274,318.49元(参照基金合同的年利率10.5%计算,自2018年3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所有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1日);四、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以上款项暂合计为3,274,318.49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1日14时30分在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院联系人:吴秋娜电话:0755-866084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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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10 |
(2021)粤0305民初4758号开庭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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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75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庞春雷 被告-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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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758号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庞春雷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475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披露关于“金冠邦-畅赢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的以下相关资料:1.自成立以来的定期报告(包括季报和年报)及托管人的书面意见;2.基金投资业务活动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被告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融资方及担保方之间所签署的所有合同;3.基金投资业务获得的全部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5.基金财产的清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之说明;6.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二、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3,000,000.00元;三、判令五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占用款项期间利息274,318.49元(参照基金合同的年利率10.5%计算,自2018年3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所有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1日);四、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以上款项暂合计为3,274,318.49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09时30分在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吴秋娜电话:0755-866084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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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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