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二稽罚[2020]389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10月份到杭州市滨江区一家旧货市场购买办公家具,取得销售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代码033001800104,号码30771864,价税合计4980元,开具时间2018年10月26日,开票单位为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开票内容为办公桌、椅子、文件柜。以上发票票面金额在2018年11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你单位与温州随灿商贸有限公司并无真实业务往来,上述发票属于从销售方取得由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应补企业所得税税款处以60%的罚款,即企业所得税偷税罚款448.20元。 收起
...
展开
|
2020-12-1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