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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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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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386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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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17 |
2 |
苏复兴、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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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保5443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申请人-苏复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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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19 |
3 |
苏复兴与诸晓媚、岳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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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76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苏复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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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18 |
4 |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诸晓媚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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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2043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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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1 |
5 |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诸晓媚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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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204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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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1 |
6 |
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诸晓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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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9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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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4-08 |
7 |
岳国华、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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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968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岳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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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1-02-22 |
8 |
广州正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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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129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正卓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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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8 | 2021-01-07 |
9 |
黎明与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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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233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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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4 | 2020-12-18 |
10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诸晓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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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323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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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1-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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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民初74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肖自辉 被告- 诸晓媚 岳国华 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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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47 | 2020-05-24 |
2 | (2020)粤0309民初74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肖自辉 被告- 诸晓媚 岳国华 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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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47 | 2020-05-2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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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1237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4 | 详情 |
2 | (2020)沪0112执305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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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368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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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688号 | - |
原告- 卓达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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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688号之一诸晓媚、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卓达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国华、诸晓媚、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614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6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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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2 |
(2021)粤0306执539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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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539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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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5397号之一诸晓媚、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6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拍卖裁定、评估报告,告知你(单位)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F999T车辆以清偿债务,若对该裁定书、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没有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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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3 |
(2020)粤0304民初473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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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35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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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7356号张温博、诸晓媚、岳国华、张鹤静、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贺与被告张温博、诸晓媚、岳国华、张鹤静、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0)粤0304民初47356号民事判决第1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郭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郭贺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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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4 |
(2021)粤03民终117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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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17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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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1769号诸晓媚、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肖自辉与被上诉人诸晓媚、岳国华、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成员为张尧、林高峰、梁晴敏,由张尧担任主审法官,书记员为姚晓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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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5 |
(2021)粤0306执12374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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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1237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舒红 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诸晓媚 岳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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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2374号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诸晓媚、岳国华、舒红: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你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诸晓媚、岳国华、舒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6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12374号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限制出入境等。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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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6 |
(2020)粤0304民初473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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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735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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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47356号张温博、诸晓媚、岳国华、张鹤静、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贺与被告张温博、诸晓媚、岳国华、张鹤静、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735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一十二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院在执行(2020)粤0304民初14903号民事判决时,不得执行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广路8号金名都32栋39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粤(2019)佛南不动产权第0261727号];二、驳回原告郭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张温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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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7 |
(2021)粤03执471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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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471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华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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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4710号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诸晓媚、张温博、岳国华:申请执行人康业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89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47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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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8 |
(2021)粤0305民初51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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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16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吴月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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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162号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吴月浪: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吴月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516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443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44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算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26日起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暂计100元);两项共计44400元。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梦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1年8月24日10时35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粤海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联系人:张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954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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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9 |
(2021)粤0391执189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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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89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创普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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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897号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诸晓媚、岳国华:申请执行人创普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29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8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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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10 |
(2020)粤0305民初1614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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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1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 卓达能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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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6140号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诸晓媚:原告卓达能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达公司)、岳国华、诸晓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614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达能源(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一)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账单期间的油品货款194381.2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94381.2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计算);(二)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30日账单期间的油品货款419743.02元、服务费7263.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419743.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计算);(三)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账单期间的油品货款434293.3元、服务费7464.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43429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四)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账单期间的油品货款685592.03元、服务费11651.8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685592.0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8日起计算);(五)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账单期间的的油品货款478166.83元、服务费7924.1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478166.83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3日起计算);(六)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31日账单期间的油品货款511.7元、服务费8.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511.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8日起计算);以上滞纳金均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岳国华、诸晓媚对被告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卓达能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5.42元,由原告卓达能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深圳市华通达物流有限公司、岳国华、诸晓媚负担12305.4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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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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