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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浩天物流

    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殷夫路28号(自主申报)
    • 简介:-
    • 行政处罚 4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4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甬路政罚〔2021〕20784 宁海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24日10时30分,浙B0U115/浙BW789挂牵引车(6轴)行经桥电线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70.94吨。2021年10月2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0月25日对尹宁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肆拾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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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5 详情
    2 甬路政罚〔2021〕21248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3日8时50分,浙B0U115牵引车(6轴)行经象山县茅洋高速收费外广场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东陈交通管理站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1.3吨。2021年9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对亢磊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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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3 详情
    3 甬运政罚〔2021〕21350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7日15时21分,象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亢磊。8月17日象山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钱罡、林正华承办此案。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亢磊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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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详情
    4 象公路罚[2020]03(41)10445号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1Q596/浙BZ677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7月21日15时12分车号为浙B1Q596/浙BZ677挂的车辆行驶在S311象西线K46+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0850千克,超限185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44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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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2 详情
    5 象公路罚[2020]03(41)10228号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1Q596/浙BZ677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4月29日09时51分车号为浙B1Q596/浙BZ677挂的车辆行驶在S311象西线K10+4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7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030千克,超限203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22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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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2 详情
    6 象公路罚[2020]03(41)10227号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1Q596/浙BZ677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20年06月02日03时12分车号为浙B1Q596/浙BZ677挂的车辆行驶在S311象西线K31+9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9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210千克,超限221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22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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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2 详情
    7 象公路罚[2020]03(41)10118号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2020年05月26日,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U115/浙BW789挂在X421桥电线K2+2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9年11月26日13时20分车号为浙B0U115/浙BW789挂的车辆行驶在X421桥电线K2+2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0940千克,超限194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1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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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6 详情
    8 象公路罚[2020]03(41)10115号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2020年05月26日,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U115/浙BW789挂在X516沿海南线K8+21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5月17日05时43分车号为浙B0U115/浙BW789挂的车辆行驶在X516沿海南线K8+21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7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840千克,超限284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1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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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6 详情
    9 象公路罚[2020]03(41)10117号 宁波市象山县公路管理段

    2020年05月26日,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0U115/浙BW789挂在X516沿海南线K8+21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20年04月02日05时59分车号为浙B0U115/浙BW789挂的车辆行驶在X516沿海南线K8+21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6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51120千克,超限2120千克。本单位于2020年05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03(41)10117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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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6 详情
    10 浙甬公路(非)罚〔2019〕020100992号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车号为浙B0X961/浙BU091挂的车辆,于2019年11月26日14时33分行驶在高速公路G1522洋头收费站时,被车辆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3.9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6轴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吨,该车超限4.97吨。本单位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车辆信息查询系统调查核实,确定该车车主为象山浩天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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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6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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