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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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消)行罚决字〔2021〕11000209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杭州银行各网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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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详情 |
2 | 上(消)行罚决字〔2021〕11000163号 |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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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详情 |
3 | 上城法罚字[2016]第21024044号 | 上城区城管执法局 |
单位名称: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新湖滨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审批部门许可,擅自挖掘上城区邮电路43号前城市道路,从事铺设污水管的行为,至2016年11月17日16时案发时,现场挖掘城市道路面积为8平方米(长4米宽2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建设银行(机构代码:0055103015)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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