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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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与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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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14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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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6-07 |
2 |
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东某、宜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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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58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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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4 |
3 |
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东某、宜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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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6800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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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11-26 |
4 |
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东某、江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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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6798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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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13 | 2020-11-26 |
5 |
深圳市鹏皓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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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74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皓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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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23 | 2019-12-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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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322执3578号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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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635号应诉送达公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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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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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35号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5040944324019):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20.7.2)、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20)粤1972民初63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对账单交接明细、2018年3月-6月的对账单、送货单、入库单、采购合同、宜宾伟恒付款申请书、2018年1月及2月对账单、2017年11-12月对账单等证据,请求判令:1.被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82449.2元及逾期利息(以282449.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为3071.6元);2.被告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282449.2元及逾期利息(以282449.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为3071.6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若有)、公告费(若有)由三被告承担。(2020)粤1972民初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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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2 |
(2020)粤1972民初632号应诉公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5040944324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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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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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632号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5040944324019):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20.7.2)、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20)粤1972民初63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对账单交接明细、2018年3月-6月的对账单、送货单、入库单、采购合同、宜宾伟恒付款申请书、2018年1月及2月对账单、2017年11-12月对账单等证据,请求判令:1.被告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174763.80元及逾期利息(以2174763.8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为23650.5元);2.被告江西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伟合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宜宾伟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2174763.80元及逾期利息(以2174763.8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为23650.5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若有)、公告费(若有)由三被告承担。(2020)粤1972民初6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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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3 |
(2019)粤0306执1746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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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74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鹏皓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窦瑞 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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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6执17462号东莞市德英电子有限公司、窦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皓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8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06执174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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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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