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长国土资经执罚字[2018]8号 | 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58平方米。2、对占基本农田1767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35,340.00元。3、对占公路用地83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中的公路用地属建设用地),村庄8平方米(其它土地中的空闲地村庄属建设用地)共91平方米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273.00元,合计罚款总额:35,613.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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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5 | 详情 |
2 | 长规罚决经开字[2015]第52号 | 长春市规划局 |
(一)责令当事人60日内到长春市规划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三)在整改到位之前,责令当事人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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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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