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安监管罚(2017)088号 | 宁波市海曙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09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下属华盛加油站加油岛上设置用于开票的营业厅,因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达不到相关技术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华盛加油站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主体资格 3、笔录三份,证明你单位华盛加油站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本机关于2017年1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上述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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