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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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文广新罚字〔2017〕第15号 | 杭州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
当事人:杭州遥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382号1号楼1101室法定代表人:谢XX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660524088“右文阅读”网站为杭州遥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域名为kuzu.com,首页网址为www.kuzu.com,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浙ICP备12034747号-9,《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浙B2-20150248,该网站无《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资质。你公司向用户提供《邪魅总裁》、《霸道总裁的礼物》、《总裁的夺爱游戏》、《当爱情来时》、《远古迷情:砸个野人当老公》等5篇网络文学作品,经营额2185.95元,扣除成本收入是218.6元。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扰乱了网络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执法人员通过远程网络取证、调查询问等取证方式,收集和调取了如下证据:1.远程勘验笔录1份,屏幕录像(刻录光盘)1张,网站截屏图片13张,证明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远程访问当事人网站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屏幕录像和截屏取证的过程;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并确认违法行为及要求公司整改的事实;3.上级督办件复印件2份,证明案件的来源;4.受委托人武XX调查询问笔录1份,受委托人武XX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谢XX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收入情况说明1份,证明受委托人对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和细节的确认、及其受委托人身份、委托具体权限确认等;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我局认为: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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