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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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消)行罚决字〔2019〕11000303号 | 上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杭州纯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37号的华都大厦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杭州纯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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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详情 |
2 | 杭地税稽罚[2017]203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1.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发放工资总额70626754.98元,超额列支住房公积金390350元(其中2014年1月14640元,2014年2月14640元,2014年3月14640元,2014年4月14640元,2014年5月14640元,2014年6月14640元,2014年7月14640元,2014年8月14640元,2014年9月25346元,2014年10月86480元,2014年11月25346元,2014年12月25346元,2015年1月18452元,2015年2月18452元,2015年3月18452元,2015年4月18452元,2015年5月18452元,2015年6月18452元),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2.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发放充值卡等员工福利2018600元(其中,2014年8月256000元,2014年9月295600元,2014年10月184000元,2014年11月259000元,2014年12月260000元,2015年1月257000元,2015年3月255000元,2015年4月252000元),未按规定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违法事实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188432.8元于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9月4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94216.4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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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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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徐州伟天化工有限公司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3920 | 无效 | - |
2 | 2016-0035 | 唐绍福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83.6341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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