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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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垄越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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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执28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垄越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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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15 |
2 |
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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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执193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仲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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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15 |
3 |
上海挚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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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执33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挚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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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15 |
4 |
上海吉丰包装材料厂与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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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执28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吉丰包装材料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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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15 |
5 |
深圳市智联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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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执2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联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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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7-15 | 2021-07-15 |
6 |
上海挚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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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59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挚富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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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9-04 |
7 |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其他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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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行审56号 | - |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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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4 |
8 |
上海晟上机电有限公司与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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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民初103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晟上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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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18 |
9 |
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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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2民初176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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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16 |
10 |
上海善喜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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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民初46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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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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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沪0117民初5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济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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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G51 | 2020-08-0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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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沪0117执519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6 | 详情 |
2 | (2021)沪0117执338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6 | 详情 |
3 | (2021)沪0117执289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8 | 详情 |
4 | (2021)沪0117执281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6 | 详情 |
5 | (2021)沪0117执280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06 | 详情 |
6 | (2021)沪0117执217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6 | 详情 |
7 | (2021)沪0117执193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0 | 详情 |
8 | (2021)沪0117执190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9 | 详情 |
9 | (2021)沪0117执166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5 | 详情 |
10 | (2021)沪0117执160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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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姚国略,来惟笑,赵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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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107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姚国略 赵妮 来惟笑保理 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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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10781号姚国略,来惟笑,赵妮:本院受理英迈(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姚国略、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赵妮、来惟笑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漕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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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姚国略,赵妮,来惟笑,姚国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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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227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来惟笑 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姚国略 姚国冠 赵妮 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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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22727号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姚国冠、赵妮、来惟笑、姚国略:本院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姚国冠、赵妮、来惟笑、姚国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包括原告提供和补充的证据及被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上海市合肥路213号三楼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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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姚国略,赵妮,来惟笑,姚国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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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227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 来惟笑 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姚国略 姚国冠 赵妮 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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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1民初22727号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姚国冠、赵妮、来惟笑、姚国略:本院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信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姚国冠、赵妮、来惟笑、姚国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包括原告提供和补充的证据及被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上海市合肥路213号三楼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黄浦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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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4 |
送达裁判文书——贵州济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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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5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济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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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5755号贵州济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信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济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沪0117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一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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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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