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海市监处〔2018〕10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鉴于你公司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相关证据,且无证经营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的广告中含有治疗语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情形。鉴于你公司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相关证据,且主动将上述广告用语柜台撤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当事人店门外招牌与核准名称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企业的牌匾所使用的名称未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情形,鉴于当事人主动撤销门口牌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上述共计罚款120000元。 收起
...
展开
|
2018-01-02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