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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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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东区建设路56-58号德富塑料城商务中心B座6号三层之三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2

    法律诉讼1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冯伟坚、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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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冯伟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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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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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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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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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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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黎显荣、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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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上诉人-黎显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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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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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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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冯伟坚与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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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原告-冯伟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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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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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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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冼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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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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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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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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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何兆正、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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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何兆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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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8)粤0604执671号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18-01-12 详情
    2 (2015)佛顺法执字第7559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部分未履行 2015-07-15 详情

    送达公告1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604执异5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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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558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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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558号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张宇越、何健明、张宇澄、张慕贞:关于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58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6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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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2

    (2021)粤0604执异5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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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558号 民事执行

    原告- 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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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558号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张宇越、何健明、张宇澄、张慕贞:关于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58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8)粤0604执6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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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1
    3

    (2021)粤0604执异5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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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570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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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570号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张宇越、何健明、张宇澄、张慕贞:关于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70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7)粤0604执591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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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4

    (2021)粤0604执异5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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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570号 民事执行

    原告- 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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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570号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张宇越、何健明、张宇澄、张慕贞:关于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70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7)粤0604执591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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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31
    5

    (2021)粤0604执异5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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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557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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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557号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张慕贞、何健明、张宇越、曾兆忠、曾顺冰:关于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57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7)粤0604执45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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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8
    6

    (2021)粤0604执异5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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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557号 民事执行

    原告- 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被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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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557号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晟泰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张慕贞、何健明、张宇越、曾兆忠、曾顺冰:关于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57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7)粤0604执45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耀丰投资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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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8
    7

    (2021)粤0604执异39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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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393号 民事执行

    原告- 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 被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申请变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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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393号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张慕贞:关于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39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61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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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8

    (2021)粤0604执异39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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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393号 民事执行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 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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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异393号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张慕贞:关于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393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61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佛山市腾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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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9

    (2019)粤0606民初4552号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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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6民初4552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原告- 冯伟坚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张宇澄 张慕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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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张慕贞:本院受理原告冯伟坚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张慕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张慕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冯伟坚偿还代偿款1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张慕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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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5
    10

    (2018)粤0606民初2366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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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06民初236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 张宇澄 张志宏 何健明 张慕贞 何绮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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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张志宏、何健明、张慕贞、何绮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张志宏、何健明、张慕贞、何绮娟、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6民初23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贷款本金500万元及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30日为31000元,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计算,罚息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其中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20%,以每月9日为利率调整日,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贷款本金500万元及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贷款利息暂计至2014年4月30日为24958.21元,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6月8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计算,罚息自2014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尚欠贷款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其中贷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20%,以每月8日为利率调整日,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张志宏、何健明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杰宏贸易有限公司、张宇澄、张志宏、何健明在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程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乐从大道东B268号佛山奥园灏景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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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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