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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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叶玉宝与被告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徐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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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233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叶玉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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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31 |
2 |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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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3084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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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10-08 |
3 |
广州欣昌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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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885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欣昌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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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8-02 |
4 |
张雷雷、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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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2680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张雷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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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1-07 |
5 |
徐克军、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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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2682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徐克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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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1-05 | 2021-01-07 |
6 |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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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宁01民初8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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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3-25 |
7 |
张嗣胜、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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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9427号之二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嗣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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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29 |
8 |
江长建等15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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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7484号之二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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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1-01-01 |
9 |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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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9428号之二 | 劳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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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30 |
10 |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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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执7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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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0-11-06 | 2020-11-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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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被告- 徐贺永 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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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G01 | 2020-10-23 |
2 | (2020)宁01民初5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被告-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徐贺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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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9 | 2020-09-10 |
3 | (2020)宁01民初5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被告-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徐贺永 徐东 徐永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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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9 | 2020-09-10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被告-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徐贺永 邓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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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6 | 2020-09-08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被告-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徐贺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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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6 | 2020-09-08 |
6 | (2019)粤0305执119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 被告-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徐贺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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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59 | 2020-08-30 |
7 | (2018)粤0305民初193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 被告- 徐贺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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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9-07-09 |
8 | (2018)皖02民辖终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徐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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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23 | 2018-05-22 |
9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衡阳天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徐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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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7-12-10 |
10 | (2016)粤0306民初181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重源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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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7-08-10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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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3215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1 | 详情 |
2 | (2020)粤0306执522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7 | 详情 |
3 | (2019)粤0306执18335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7 | 详情 |
4 | (2019)粤0306执9361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6 | 详情 |
5 | (2019)辽0604执49号 |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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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11978号19-11978网拍事项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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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9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 被告- 徐贺永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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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978号之二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徐贺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徐贺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978号之二网拍事项告知书。该网拍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已作出(2019)粤0305执1197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宝民路东侧广场大厦一栋810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604376)、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广深公路西南侧宝海花园一栋7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7026)、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一路24区A栋5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7022)、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九区11栋7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8782)。因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宝民路东侧广场大厦一栋810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604376)、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一路24区A栋5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7022)、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九区11栋7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8782)流拍,本案拟在京东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三套流拍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京东网址:HYPERLINK"http://sifa.jd.com/2580"http://sifa.jd.com/2580。)拍卖时间为2021年4月7日10时00分至2021年4月8日10时00分(延时的除外)。本次拍卖我院委托深圳市鹏润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服务工作,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收费标准如下:1.每个标的收取成交价格1%的费用作为基本拍卖辅助费用,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单宗案件收取费用不超过100000元;2.已上拍标的撤拍后,以一拍起拍价作为标准计算收取10%的拍卖辅助费用,每件最低收取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3.二拍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卖辅助费用的基础上加收取500元;4.变卖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卖辅助费用的基础上加收取1000元(与二拍加收费用不重复加收);5.以物抵债的标的,按照以物抵债价格计收拍卖辅助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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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2 |
(2019)粤0305执11978号19-11978网拍事项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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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9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 被告- 徐贺永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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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978号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徐贺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徐贺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978号网拍事项告知书。该网拍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已作出(2019)粤0305执1197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宝民路东侧广场大厦一栋810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604376)、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广深公路西南侧宝海花园一栋7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7026)、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一路24区A栋5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7022)、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九区11栋7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8782)。本案拟在京东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京东网址:HYPERLINK"http://sifa.jd.com/2580"http://sifa.jd.com/2580。)拍卖时间为2021年3月8日10时00分至2021年3月9日10时00分(延时的除外)。本次拍卖我院委托深圳市鹏润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服务工作,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收费标准如下:1.每个标的收取成交价格1%的费用作为基本拍卖辅助费用,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单宗案件收取费用不超过100000元;2.已上拍标的撤拍后,以一拍起拍价作为标准计算收取10%的拍卖辅助费用,每件最低收取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3.二拍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卖辅助费用的基础上加收取500元;4.变卖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卖辅助费用的基础上加收取1000元(与二拍加收费用不重复加收);5.以物抵债的标的,按照以物抵债价格计收拍卖辅助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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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3 |
(2020)粤0306执3215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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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3215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新录 被告-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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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32155号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新录与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57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321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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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4 |
(2019)粤0305执11978号19-11978执行通知书之一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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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19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 被告- 徐贺永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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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1978号之一徐贺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徐贺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1978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193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宝民路东侧广场大厦一栋810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604376)、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广深公路西南侧宝海花园一栋7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7026)、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一路24区A栋5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7022)、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九区11栋7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8782)以清偿其所负债务。截至2020年3月31日,上述房产尚有抵押债权分别为1953600元(一栋810房)、2869350(一栋704房)、3724050元(A栋504房)、3357750元(11栋704房)未清偿,本院经于2020年8月17日向深圳市不动产评估中心网站(http://pgj.szpgzx.com/pgjcx/cx.html)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查询,上述房产的市场总价分别为1488000元、2513457.1元、3709199.88元、2867611.6元均低于抵押债权,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本院评议,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通过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询价结果分别为:1、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宝民路东侧广场大厦一栋810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604376)在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390083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3307200元,在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3837225元;2、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广深公路西南侧宝海花园一栋7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7026)在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528343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3756554元,在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4756979元;3、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民一路24区A栋5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7022)在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513643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7985054元,在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4418779元;4、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九区11栋704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5000538782)在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513486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5306518元,在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的询价结果为人民币4979890元。如你方对上述询价报告书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及询价报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对网络询价结果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将依据上述三家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的询价结果的平均值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特此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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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5 |
(2020)粤03执异1206号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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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2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徐东 徐永清 徐贺永 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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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206号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徐贺永、徐永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徐贺永、徐东、徐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拟强制处分被执行人徐东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宝民路东侧广场大厦一栋907、908、909、911房以及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黄埔雅苑骏悠园5座12C、12D房。异议人崔春颍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作出(2020)粤03执异1206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执异1206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崔春颍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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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6 |
(2020)粤03执异1083号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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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异10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徐东 徐永清 徐贺永 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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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执异1083号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徐贺永、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徐东、徐永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徐贺永、安徽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徐东、徐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永清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路西侧新安湖花园(新望阁新海阁)新海阁2203、2204及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罗田路西北侧君逸世家花园1栋A座3单元608、1108四套房产,案外人马黎黎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3执异1083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马黎黎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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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7 |
(2019)粤0306执5870号破产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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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58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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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书(2019)粤0306执58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天津利安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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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8 |
(2020)粤0306执1103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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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1032号 | - |
原告- 孙福海 当事人-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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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11032号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孙福海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福海仲裁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18】1144-119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110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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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9 |
(2020)粤0306执1128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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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1280号 | - |
原告- 莫礼新 当事人-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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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11280号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莫礼新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福海仲裁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18】1144-119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112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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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10 |
(2020)粤0306执1102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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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1022号 | - |
原告- 陈添稳 当事人-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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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11022号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添稳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福海仲裁深宝劳人仲(福海)案【2018】1144-119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110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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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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