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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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市监定处〔2021〕176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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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详情 |
2 | 舟定公(小)行罚决字[2020]01143号 | 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小沙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7月4日,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仓库保管员误将100KG亚氯酸钠出库登记到了硝酸钠的流向登记表上,造成硝酸钠的实际库存数量(950KG)和硝酸钠的流向登记表登记的(850KG)不一致。后于2020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开展日常检查时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浙江金鹰共创有限公司明知硝酸钠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但未能如实记录储存仓库内的数量,导致实际库存数量与台账登记数量不符。其行为已构成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金鹰共创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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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详情 |
3 | 舟定公(小)行罚决字[2018]10753号 | 定海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07月16日,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向宁波市鄞州新化物资经营部订购5吨硝酸钠,这批硝酸钠后于2018年7月25日入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仓库,且未在5个工作日内将购买的易制爆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于2018年08月14日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本局认为:在5吨硝酸钠入库后,作为购买方的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法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国家易制爆物品名录的该批次硝酸钠有关信息报送定海区公安分局备案,故该单位构成未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情况,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综合本案情节,责令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改正,并给予浙江金鹰共创纺织有限公司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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