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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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下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24号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经进一步查明,杭州市拱墅区屏风街7号南侧建筑物所在位置为屏风街3号201室后门,面积为12.04平方米。屏风街3号201室的产权人为杭州茂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否认该建筑物为其搭建,且确认2005年12月以前无此建筑物,具体何时搭建不祥。该建筑物现由杭州迎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与该公司后厨相连通,用于存放冰柜、杂物等,内有洗菜池一个,用于洗菜。杭州迎乐餐饮有限公司于2015年03月06日成立,表示其承租时该建筑物就已经存在。根据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数字修测图》,应为2008年10月至2010年4月期间搭建。我局于2021年05月10日登报公告,敦促该建筑物违法搭建人来天水中队接受调查处理,截止目前,原搭建人未前来接受调查处理。因杭州茂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确同意拆除该建筑物,不作为本案当事人,鉴于搭建人无法查明且该建筑物使用人杭州迎乐餐饮有限公司要求继续使用,并不予配合拆除,所以本案当事人为杭州迎乐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并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限期十日内拆除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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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3 | 详情 |
2 | 杭下市管市监罚处〔2019〕2185号 |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检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建议对当事人杭州迎乐餐饮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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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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