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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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通重矿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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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082执28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通重矿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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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4 |
2 |
海盐沃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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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82执1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盐沃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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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4 |
3 |
郑州普瑞玛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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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82执8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州普瑞玛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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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14 |
4 |
刘志远、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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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82执57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志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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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14 |
5 |
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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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82执283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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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29 |
6 |
朱晓杰、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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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82执恢108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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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1-08-07 | 2021-09-14 |
7 |
扬中市华海密封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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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82执2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华海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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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1-07-27 | 2021-08-15 |
8 |
刘亚东、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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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82执322-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刘亚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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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1-07-24 | 2021-08-15 |
9 |
东台市隆轩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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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082执81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隆轩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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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9-14 |
10 |
河南省金弘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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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民终828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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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7-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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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闽0102民初925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融信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赵晓东 李相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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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G61 | 2020-10-21 |
2 | -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国信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赵晓东 李相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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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54 | 2020-06-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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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冀1127执648号 | 景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1 | 详情 |
2 | (2021)沪0112执7302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4 | 详情 |
3 | (2021)豫1082执1248号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0 | 详情 |
4 | (2021)豫1082执1016号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8 | 详情 |
5 | (2021)豫1082执718号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15 | 详情 |
6 | (2021)豫1003执687号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5 | 详情 |
7 | (2021)豫1082执595号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3 | 详情 |
8 | (2021)豫1082执552号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26 | 详情 |
9 | (2021)豫1082执321号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3 | 详情 |
10 | (2021)豫1082执322号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2-0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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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35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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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356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欣泽辰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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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3562号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欣泽辰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5288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25288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定于2021年10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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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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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2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实鑫德桥闸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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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实鑫德桥闸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12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实鑫德桥闸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二、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宁实鑫德桥闸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货款金额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014元,由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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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相娟,赵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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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141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金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李相娟 赵晓东 赵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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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1419号赵晓东、李相娟:本院受理上海金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赵晓东、李相娟、赵红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西漕大楼第22调解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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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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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22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南宁实鑫德桥闸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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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实鑫德桥闸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付原告的货款50万元及违约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算,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截止至2020年9月30日利息暂计算为21342.37元);原告诉请暂计金额共为521342.37元;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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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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