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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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攸市监处罚〔2021〕630 号 | -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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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 详情 |
2 | ?攸(消)行罚决字〔2020〕0012号 | 攸县消防救援大队 |
攸县祥达快递有限公司分发区使用的2具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不在绿色区域范围内,且限期未改,属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现场照片8张、对曾启祥和葛素影的询问笔录2份等证据证实。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攸县祥达快递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的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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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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