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浙港政罚-FD〔2019〕3 | 浙江省嘉兴市港航管理局 |
2019年8月16日,海盐九天砂石料经营部在海盐九天砂石料经营部码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省嘉兴市港航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
展开
|
2019-08-30 | 详情 |
2 | 盐环罚字[2017]247号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环罚字[2017]247号 当事人:海盐九天砂石料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9HHJY7E 地址:百步镇新升村杨家桥 经营者:储李松 2017年11月8日,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海盐九天砂石料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决定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百步镇新升村杨家桥,从事货物装卸、混凝土泵送,成立于2010年,投资额100万元,2010年开始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投入生产。 当事人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前,已安装生产设备并擅自投入生产。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7年1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 上述违法行为是典型的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主要是个人对环保法律法规学习不够、认识不到位的原因。当事人在改正此违法行为的同时,需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项工作符合环保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 3、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现场拍摄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 4、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6、裁量系数确定表、调整系数确定表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 本局于2018年4月15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 收起
...
展开
|
-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