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余市监罚处〔2021〕95号 |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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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0-0071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10月28日16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胡红卫、胡国华发现当事人在西湖区留和路399号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人员依法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公务后进行检查,经检查当事人在西湖区留和路399号设置有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红色有害垃圾桶内有快餐盒、塑料袋、食品等,绿色易腐垃圾桶内有快递包装、饮料桶、食品包装等,灰色其他垃圾桶内有衣服、鞋子等,蓝色可回收垃圾桶内有被污染的纸巾等,不符合相关垃圾分类投放标准。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指正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30日10时20分复查时,当事人已完成整改。证据材料1、2020年10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2、2020年10月28日、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3张,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时间、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事实,以及整改后的情况。3、2020年11月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法人基本身份信息。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合法受委托人身份。7、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处罚内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侵害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制度,影响了城乡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属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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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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